条款信息 - 域名申购条款
域名申购条款 更新日期:2024/08/08
第一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之权利义务 一、 注册申请人于域名申请、续用、移转、权利转让(让渡)、争议等办法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 ICANN注册人权利义务 (二) 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所制定之规范。 (三) 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之法令规范。 (四) 中华民国法律。 (五) 注册申请人所在地之法律。 (六) 域名反滥用政策 (七) 其他ICANN所订之规范。 二、 基于中华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ICANN之域名申请及管理规范要求,域名注册人已详阅「隐私权政策之搜集个人资料告知声明 」,并同意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域名、申请及有效日期、DNS设定资料;申请人、技术及管理联络人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予本公司,以传输至ICANN及授权作业机构,并同意将上述注册数据公开并提供第三人于WHOIS查询介面线上查询及网域名称研究使用。但为保护域名注册人之隐私权,本公司得视该域名注册人为个人或非个人而择定部份中英文资料,供该域名注册人选择是否显示提供外界查询。域名注册人应保证所提供于WHOIS查询介面之讯息皆为正确,并于相关资料变更时,七天内向本公司更新,若有不实,申请人可能遭他人检举,导致域名被删除。 三、 关于域名权力之主张,包含且不限于变更域名管理权及域名让渡,以域名持有人(Registered Name Holder)为主。任何打算向第三方许可使用域名的注册人仍然是记录在案的域名持有人,负责提供及更新自己、技术和管理联络人完整且准确的联络资讯。根据ICANN规定其应对因错误使用域名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其在七天内披露了被许可第三方身份及准确联络资讯。 四、 域名注册人于本公司进行网域名称申请、续用、移转续用或购买相关服务时,包括且不限于完成付款及相关讯息等,于本公司所填写的资料皆是合法取得且详实,本公司或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得于必要时要求域名注册人提出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若因资料填写不齐全、不实、非合法取得或不合规定,致网域名称遭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拒绝申请或冻结删除,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为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 本公司为网域名称申请平台,仅将域名注册人所提供之资讯以各种形式传送予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包含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现行法令或相关规定异动(例:保留字、域名争议、法院判决结果)、网际网路连线瞬断、资料库忙碌等,而无法取得任一网域名称之申请注册,域名注册人同意本公司保有变更该次订单内容之权利,且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为任何形式的赔偿。 六、 由于部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未事先提供白金级域名(高价字)清单,须待域名注册人完成订单,系统方能确认该白金级域名之正确价格,此时,客服将主动联系域名注册人补足差价或取消订单并全额退款(银行将扣除必要手续费)。 七、 域名注册人完成申请、续用程序后,本公司会自动寄发确认收受申请或续用订单之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通知仅代表本公司已收到域名注册人的申请或续用订单,不代表申请或续用程序已经完成,若交易条件有误或其他本公司或各网域名称管理机构无法接受之申请或续用情形,本公司得拒绝接受域名注册人的申请或续用申请。 八、 本公司申请、续用、移转续用之网域名称服务属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且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之7日解除权之规范 。 九、 网域名称一经申请注册成功,即表示域名注册人已取得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该网域名称之权利(网域名称申请日自网域名称申请注册成功当日起算),并得于域名注册期间内删除域名,惟域名年费、服务费等无法要求退款,亦不得请求本公司负任何赔偿之责。 十、 本公司将遵循ICANN与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所订定之相关规范寄发信件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与域名注册人确认WHOIS资料正确性、域名到期通知、加值服务之重要通知。若系代理他人注册域名者,应确实将本公司所寄发之信件通知对本人(被代理人)尽告知义务,若因未告知致本人权利受有损害,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十一、 除本条款之规定外,本公司不介入域名管理人与第三方间之任何权利义务争议。 十二、 所购买网域名称其所属帐户内之付款状态尚未显示已启用,域名注册人得于付款日起30天内申请退款,并得选择与付款之相同方式退款或退回预付款。 十三、 域名注册人于本公司申请之网域名称,若有更改域名所有人之需求,须提交域名注册人本人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方能依注册规定办理。 十四、 域名注册人已详阅ICANN域名注册人教学影片 。 第二条 网域名称申请及续用规则 一、 域名注册人依照本公司网页所订定之方式、条件及流程完成申请或续用程序,即表示愿意依照本约定条款及相关网页上所载明的约定内容、交易条件或限制,申请注册或续用该网域名称。域名注册人所留存的资料〈如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如有变更,应立即自行上线修改所留存的资料,而且不得以资料不符为理由,否认申请行为或拒绝付款。 二、 续用时点 (一) 因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的域名规则各有不同,为维謢域名注册人的网域名称使用权,本公司建议域名注册人应于网域名称到期日前45天完成域名续用缴费作业,以避免各网域名称管理机构因作业时间及时差等因素造成域名权利受损。 (二) 若域名注册人未于网域名称到期日前45天依本公司指示或说明进行域名续用作业,致域名注册人无法继续拥有域名使用权或须支付额外费用时,域名注册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为任何赔偿。 三、 续用费用及方式 (一) 续用费用:续用年限1-9年(域名租用年限至多10年),续用费用详见价格一览表,促销域名等其他优惠价格以购物流程显示价格为主。 (二) 续用方式:登入账户 >「域名总览」>「快速续用」> 确认并接受「同意条款」>「选择付款方式」> 完成结账流程 四、 到期通知 网路中文将于域名到期前90、60、30、14、7天及到期后1天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会员帐号管理人、域名注册人,建议将service@net-chinese.com.tw设为电子信箱白名单,若因未即时更新电子邮件等联络资料,致使本公司无法即时通知相关讯息,网域名称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五、 逾期冻结 (一) 冻结时点:不同域名之冻结时点不同,详见域名百科 。 (二) 续用费用:此期间如需续用域名,以原续用价格计算,详见价格一览表,促销域名等其他优惠价格以购物流程显示价格为主。 (三) 冻结说明:如域名到期前未续用,到期超过8天以上时,本公司将冻结域名注册人之域名并停止DNS解析,并同时将域名导引至域名停放区(Page-Parking),直至域名删除为止。 六、 高价赎回期 (一) 赎回时点:不同域名之赎回时点不同,详见域名百科 。 (二) 赎回费用:此期间如需续用域名,除支付续用年费外,须另支付赎回行政规费,详见各域名百科,或询问客服人员。 七、 删除 (一) 预计于域名到期日起25天内进行删除,惟管理局确切删除时点无法预知。 (二) 域名删除后,该域名即开放重新申请。 第三条 特殊域名规则 一、 申请.com.tw/net.tw/org.tw 域名需符合TWNIC规定之身份资格,日后要申请更改域名所有人,需提出正式立案证书或执照,本公司方可依注册规定授理。 二、 申请.tw之注册人应遵守 TWNIC域名注册管理业务规章暨域名申请同意书 。 三、 申请.com.cn/net.cn/org.cn/.cn/.中国/.公司 之域名需符合CNNIC实名验证 之规定,域名申请应提交域名申请人相关证明文件,若没有提交书面文件,则无法使用该域名,亦无法退费。 四、 域名注册人申请.bank 域名申请资格需符合fTLD Registry的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 Name Allocation Policy (二) Name Selection Policy (三) Policy Development Process Policy (四) Privacy Policy (五) Registrant Eligibility Policy (六) Registration Eligibility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七) Reserved Names Challenge Policy 并需提交书面数据供域名管理局审核。 五、 其他域名规则请至域名百科 查询。 第四条 域名移转 一、 域名移转系指将申请网域名称的原注册商,转移至其他注册商管理而言。 二、 域名注册人欲进行域名转出程序时,须确认该笔网域名称之状态为正常使用;该网域名称到期日若低于管理局所规定之日期,致使域名无法进行转出程序,或因本公司活动申请之域名欲申请转出程序,该网域名称须先续费后,才得以完成转出程序。 三、 网域名称若进行资料异动(含注册人、信箱等注册资料),将进行锁定60天,此时将无法进行网域名称移转程序。 第五条 域名权利转让 (让渡) 一、 域名权利转让系指域名注册人将所持有的网域名称转让给他人,自己不再为该域名之持有人而言。 二、 域名注册人转让域名时,须确认该笔网域名称之状态为正常使用,且该网域名称到期日不可低于注册管理局所规定之日期,而域名权利转让所需费用依各网域名称注册管理机构规定。 三、 根据ICANN域名转让政策 ,域名注册人(Registered Name Holder) 与域名管理人(Administrative Contact)对于会员账户所辖域名之一切权力若有争议,以域名注册人为主。 第六条 DNS代管服务 一、 域名注册人申请网域名称,本公司将免费提供DNS代管服务;若不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DNS代管服务,则须自行提供至少2组有效的Name Server与IP位置。 二、 本公司之DNS代管服务为免费提供,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或变更您使用本服务之权利,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七条 WHOIS查询政策 一、 当使用WHOIS 服务时,请注意以下: (一) WHOIS服务不能取代传送至共享注册系统中之标准EPP指令。 (二) WHOIS服务有可能因为系统操作、测试或一般维护保养而暂停服务。 (三) 当以下描述情形发生时,WHOIS查询次数将被限制:单一IP位址在特定时间里送出大量WHOIS查询要求,则WHOIS服务将会开始驳回来自此IP位址送出之查询WHOIS要求,以防止WHOIS服务因此中断。 二、 送出WHOIS查询要求前,查询人须同意其仅会将透过WHOIS取得之资讯合法使用,不论是现在或是未来都不会: (一) 透过邮寄、email或电话进行商业行为,如发送大量商业广告; (二) 违反任何适用的信息及隐私保护法令; (三) 利用或使用大量自动、电子化途径查询WHOIS数据。 第八条 损害赔偿 一、 域名注册人于申请网域名称之过程,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致其丧失网域名称使用权及因此受损害时,本公司应赔偿域名注册人最高金额新台币伍万元整。 二、 域名注册人保证将保持无害的DNS,若因违反此条而产生相对应的赔偿、损害、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须负全责赔偿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和附属机构。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 域名注册人如有违反本条款、使用本公司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之虞或违背诚信原则之情事、未根据 ICANN 十五天内对本公司关于与注册相关的联络信息之准确性询问做出回应,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该服务,并依法请求赔偿。本公司对域名注册人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 如欲申请使用个人资料保护较不完善之国家之国家顶级域名(ccTLD),本公司对域名注册人不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三、 如有前二项情事,域名注册人无条件放弃主张该争议域名之一切权利,无条件同意本公司对该争议域名之一切处分行为。 四、 本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或网站服务之效力。 五、 隐私及代理注册服务,请参阅本公司网站:WHOIS 隐私服务 及如何设定 WHOIS 隐私 。 第十条 准据法与管辖法院 本条款之解释及适用应依中华民国法令为准据法,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涉及个别域名引起之争议,在不影响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或域名持有人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